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手册
发表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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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背景与产品介绍 

   一、政策背景 

  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早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会计、律师、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服务行业已经推行了职业责任险。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动态性和大额性,必然决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面临着的较大风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微小工作失误都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数十万、百万、千万乃至更多的偏差,给业主或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引发巨额赔偿。随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咨询市场国际化竞争的加剧,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推行职业责任险势在必行。 

  为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 号)等文件的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中价协”)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做法,开发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并于 2019 年 7 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19 年 9 月 19 日,中价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同日,中价协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中价协〔2019〕73 号,见附件 1),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及铁路、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职业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专业、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灵活推广。新冠疫情发生以后,为了积极解决疫情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经中价协反复协调和努力争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降费减负,简化流程,方便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保费标准。2020 年 9 月 21 日,中价协发布了《关于转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费标准的通知》(中价协〔2020〕64 号,见附件 2),要求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梳理和总结工程造价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大力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开通会员企业投保和理赔的绿色通道,支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抵御风险、共渡难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和应用,众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踊跃投保。 

  各级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将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的监管和保障措施。2021年 6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并将“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加强资质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监管措施。2021 年 6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见附件 3),提出要推广职业保险制度,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2021 年 7 月 3 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关于适应新形势变革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价协〔2021〕35 号,见附件4),提出要推广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实现职业责任保险全覆盖,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强自身职业责任保险意识,鼓励委托方优先选择已投保的企业。加强职业责任保险与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提高信用评价指标中职业责任保险的权重,为会员单位在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理赔等事项中建立绿色通道。 

  二、保险作用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工程造价市场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建设单位、咨询企业、工程项目、造价行业和深化造价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有助于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环境,是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和国际化,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三、产品介绍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在保险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索赔。对于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 保单结构 

  1.投保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本企业投保,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为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体资格一般不作特别限制。 

  2.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不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符合一定条件,即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机构)。 

  3.投保费用 

  投保费用以投保人续保或首次投保两种情况确定。单份保险的具体投保费用如下表,首次投保 6 万元/年,续保 4 万元/年,根据信用等级进行适当调整。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后再续保或投保的,考虑该企业的经营风险,其保费标准将由保险公司另行规定。 

  4.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本保险是以受害方在此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经济赔偿的时点为基础(即期内索赔制),大体上是事件发现时点。只要该时点在投保人保险期间,且在追溯期内出具的成果文件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范围,超过追溯期的不在保险范围。 

  7.适用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 构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 产 品 注 册 号 :C00001430912019070900171)。 

  8.免赔 

  该项目无免赔额。 


 2 投保流程 

   一、准备投保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二、填写投保单 

  投保企业填写投保单(可在中价协官网的会员服务系统或纠纷调解页面下载,也可通过电子邮箱 baoxian@ccea.pro 索取)。 

  为方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和咨询,保险公司派服务专员到中价协现场提供技术服务,随时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电话 13910188315),并就投保手续、保险方案等问题提供专业的解释,协助投保企业完成投保单填写。 

  三、缴纳保费 

  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需在保单生效前将全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到以下帐户: 

  户 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兴融支行 

  账 号:1105 0167 5000 0000 0874  

   四、出具保单及保费发票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投保资料及企业汇款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及出具保费发票。 

  五、保单送达 

  保险公司在出具正式保单后,于下一个工作日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将保单及发票送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承保出单后,为便于投保企业了解承保服务内容,保险公司将向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保险的服务信息,告知保险责任及理赔服务流程等。 

  六、出具批单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涉及到保险单要素关键事项需要变更,投保人应及时反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批改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并及时递交至投保人。 

  七、投保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13910188315、13701183622 

  邮箱:baoxian@ccea.pro 

 

3 理赔流程 

   保险索赔与理赔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互相配合的工作。为了保险责任发生后投保人能够最快捷地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如下索赔指引: 

  一、理赔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投保人尽快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95500或专线电话 13910188315 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递交索赔资料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索赔申请书、投保人出具的成果文件、受害方提出的损失资料或清单等。 

  三、审核索赔资料 

  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的索赔资料后,提交给中价协或地方造价调解委员会审核、提出调解意见、确定赔偿责任及金额。 

  如投保人及受害方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核定责任及赔偿金额。 

  四、给付赔款 

  投保人及受害方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确定赔偿责任及金额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保险人完成赔款给付。 

  具体理赔流程如下图:


4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的需要。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偿付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二是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国家“一路一带”倡议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始走出去,国外执业普遍要以职业责任保险为基本条件。三是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行业风险,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保驾护航。 

  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什么是企业而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答: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25日建设部令第 150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2020 年 2 月 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修正)第七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以其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执业,发生纠纷时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质量事故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目前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障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受害方损失,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中价协《关于适应新形势变革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价协〔2021〕35 号)“探索研究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多维度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要求,下一步中价协将会同保险公司研究推广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险问题。 

  三、为什么不以企业营业额作为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保费的计费依据? 

  答: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经营规模和营业额差异较大,营业额的计算口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以企业营业额作为保费依据,会导致各企业之间保费差异过大,增加部分企业的经济负担。新冠疫情发生以后,为了积极解决疫情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继续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督促下,经广泛调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充分听取投保企业意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按照“降费减负,简化流程,方便企业”原则,降低保费标准,保费按照续保、首次投保两种情况分别确定,首次投保按照 6 万元/年计算,续保按照 4 万元/年计算。对于规模较大或有特殊需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同时购买多份保险,以提高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和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四、争议处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答:1、被保险人必须是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国企业不能投保该险种(外国企业在境内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分支机构可以投保)。2、该产品对被保险人和与之签署工程咨询合同的相对方企业性质不做限制,既可以也是境内企业,也可以是境外企业;3、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项目。即不论项目在境内或境外,不论相对方是境内企业或境外企业,只要咨询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都在保险范围内,争议处理方式可以是诉讼、仲裁或行业组织调解。 

  举例 1:国内 A 企业与国内 B 企业,就国家“一带一路”项14 目在中东援建机场工程而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了争议处理是国内司法管辖,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举例 2:国内 A 企业与国外 C 企业,就某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处理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举例 3:国内 A 企业与国外 D 企业,就某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处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裁决,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对于争议处理机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项目,主险条款暂时不能适用。如有相关需求,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适用境外司法管辖的相应附加险,不作为统一的试点产品推广。 

  五、什么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委托方(甲方)发生经济损失而产生经济赔偿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可获得的期待利益损失(比如业主扣减的咨询费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均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事故。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身的损失,也不在职业职责保险的保障范围。 

  六、2021 年 7 月 1 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工程造价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业务对象范围如何确定? 

  答:《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业务对象范围不变,包括取消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了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种业务经营,投保企业可以就其他业务保险事宜,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投保,其他业务投保范围应在保险协议或保单中予以明确。 

  七、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质量事故? 

  答:中价协或其认可的省级协会调解组织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鉴定或者认定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接受双方的申请,进行争议调解。该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意见或认定结果,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 

  八、在投保之前出具的成果文件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答: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理赔。本保险是以委托方(甲方)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提出经济赔偿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点为基础(即期内索赔制),大体上是事件发现时点。只要该时点在投保人保险期间,包括追溯期内出具的成果文件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范围,超过追溯期的不在保险范围。追溯期一般分别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首次投保的追溯期为两年,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时间,在成果文件出具后的两年内,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范围。 

  2、连续投保的追溯期为三年,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时间,在成果文件出具后的三年内,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范围。 

  3、试点期内投保享有连续投保的优惠政策,追溯期为三年。 

  举例:A 企业 2019 年 10 月 1 日首次投保该保险,2020年、2021 年续保。2018 年 5 月 1 日 A 为 B 出具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因该成果文件发生了经济赔偿纠纷,如在 2021年 4 月 30 日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属于赔偿范围;如在 2021年 5 月 1 日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九、中价协会员单位在投保和理赔时有何优势? 

  答:中价协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中价协会员单位的保险绿色通道,对于中价协会员单位、中价协认可的省级协会的会员单位,保险公司优先接受会员单位的投保、理赔和争议调解申请。中价协还将收集整理企业投保理赔的典型案例,为会员单位提供理赔支持、信息交流、经验分享等服务。 

  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何投保? 

  答:中价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共同负责开发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等相关事宜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办。 

  投保人可通过服务热线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投保电话:13910188315、13701183622,投保邮箱:baoxian@ccea.pro。